关于检验的有效期

2021-11-23 浏览次数:1263

1,检验没有有效期,仅对收到的样品负责。——不是“来样”,而是“收到的样品”。“来样”的概念无法区分是委托单位送来的,还是检验机构收到的,因为样品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变化。

2,产品标准中虽然规定了型式检验的频次(例如一年一次),是从质量管理的角度提出的,应当每年(或每12个月)对产品质量进行一次周期性复查,以期发现产品质量是否稳定,是否需要采取措施进行调整,并不是说检验的有效期是一年。

3,对于检验“有效期”的认可:

3.1一是来自于客户的相关要求。如果客户要求不严格,可能在入围供应商名录时提供一份即可;如果客户要求严格,甚至存在每批产品均需要提供检验的情况;

3.2另一种情况是来自于监管方的需要,例如2006版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通则》中要求关键项目检验每季度一次。

4,2018版《生产许可通则》中还提到了,提交生产许可申请时,应提供一年内的检验,这种情况类似于上述说的3.1客户要求,对于**入围或申请时应提供的。

5,上述情况实际上也是对于周期性复查的要求,而不是检验“有效期”的问题。也就是说,常说的“过期了”,是指未进行相应的周期性复查。

6,一份检验合格的,可作为“有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”的证明之一,周期性复查是作为“有持续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”的证明之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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